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工程院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对院士队伍建设及国家高端智库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工程院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工程科学技术界的最高荣誉性、咨询性学术机构,为正部级。
第三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中国工程院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中国工程院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工程科技领域院士队伍建设和战略咨询的政策及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中国工程院各项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本院院士(含外籍院士)增选和退出工作;加强院士队伍作风和学风建设。
(二)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工程科技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战略咨询研究与评估,为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相关部门、地方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三)开展工程科技领域学术交流,加强学术引领;促进工程科技领域广泛合作;代表中国工程科技界参加相关国际组织活动。
(四)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中国工程院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安全、机要、保密、档案、督办、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干部等工作。
(二)一局。负责全院院士队伍建设统筹协调工作。拟订院士增选相关政策,承担组织开展全院院士增选和退出工作。承担院士队伍作风和学风建设工作。承担所联系学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三)二局。负责全院战略咨询研究与评估工作的归口管理。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草案,拟订相关工作规划计划草案,统筹推进规划计划的实施和绩效评估。承担所联系学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三局。负责全院科技合作、学术活动和出版工作的归口管理。负责统筹院部、院地、院企等合作。拟订学术活动年度计划草案。牵头组织刊物建设及相关出版工作。承担所联系学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五)国际合作局(港澳台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国际组织活动和有关国际学术交流合作活动。联系服务外籍院士。承担涉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事宜。
第六条中国工程院机关事业编制96名。设院长1名,副院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8名(含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七条中国工程院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由中国工程院决定、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机构编制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2021年6月13日起施行。